法律分析:
经证据证明,被告要求原告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,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在此种情况下,原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,因此,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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