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遗嘱内容相抵触,以什么为准
1、立遗嘱内容相抵触,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:
(1)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;
(2)但是数份遗嘱中,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,不论前后,应以公证遗嘱为准,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
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。
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。
伪造的遗嘱无效。
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
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
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。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,人民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。
二、遗嘱公证流程是什么
1、提出公证申请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,不能委托他人办理;
2、公证处审查受理;
3、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审查;
4、公证人员经审查,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,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,连同卷宗报批;
5、审批合格后,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。